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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武王伐纣》作为家喻户晓的历史故事,常常出现在影视剧或文学作品中。《封神演义》中的前30回花费大量笔墨来描述纣王的荒淫和无道。但从各种真实历史材料来看,纣王真的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大魔王,还是后世对纣王评价有过多不实之处?因此本文主要以武王伐纣时期的历史发展形态、社会制度等,作为“武王伐纣”这一历史事件的切入点,来尽量还原“武王伐纣”、“纣王”本身的历史面目。
首先需要着重分析“纣王”本人,为什么纣王会受到那么多人的口诛笔伐?这里以历史文献材料为参考,探讨纣王的性格特征与处事风格。《论语·子贡》指出:“纣之不善,不如是之甚也。”翻译:纣的残暴,没有传说中那样严重。《淮南子》也言:“桀纣之谤,千岁之积毁也。”翻译:有关于纣王的诽谤言论,是随着日积月累而逐渐产生的。
商纣王
而在战国以前关于纣王的罪名,只有《尚书》、《论语》中的六条罪名,可以总结为喜靡靡之音、迷恋女色、荒于国政、疏于祭祀、杀害忠良。《论语》中关于“纣王”的罪名,包括不听劝谏、囚禁箕子、杀害比干等。但自战国、秦汉、西晋、东晋以来,由于各时期文史学家的口诛笔伐,“纣王”的罪名甚至增加到70条之多。但这些罪名真的成立吗,纣王又是怎样一步步走向灭亡的?
《史记·殷本纪》对“纣王”其人进行大量描述,以下为《史记·殷本纪》的内容概述:帝纣资辨捷疾,闻见甚敏;材力过人,手格猛兽;知足以距谏,言足以饰非;矜人臣以能,高天下以声,以为皆出己之下。好酒淫乐,嬖於妇人。爱妲己,妲己之言是从。於是使师涓作新淫声,北里之舞,靡靡之乐。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,而盈钜桥之粟。益收狗马奇物,充仞宫室。益广沙丘苑台,多取野兽蜚鸟置其中。慢於鬼神。大勣乐戏於沙丘,以酒为池,县肉为林,使男女倮相逐其间,为长夜之饮。
翻译:纣天资聪颖,有口才,行动迅速,接受能力很强,而且气力过人,能徒手与猛兽格斗。他的智慧足可以拒绝臣下的谏劝,他的话语足可以掩饰自己的过错。他凭着才能在大臣面前夸耀,凭着声威到处抬高自己,认为天下所有的人都比不上他。他嗜好喝酒,放荡作乐,宠爱女人。他特别宠爱妲己,一切都听从妲己的。他让乐师涓为他制作了新的俗乐,北里舞曲,柔弱的歌。他加重赋税,把鹿台钱库的钱堆得满满的,把钜桥粮仓的粮食装得满满的。他多方搜集狗马和新奇的玩物,填满了宫室,又扩建沙丘的园林楼台,捕捉大量的野兽飞鸟,放置在里面。他对鬼神傲慢不敬。他招来大批戏乐,聚集在沙丘,用酒当做池水,把肉悬挂起来当做树林,让男女赤身裸体,在其间追逐戏闹,饮酒寻欢,通宵达旦。
除此之外,《荀子·非相》言:“长巨蛟美,天下之杰也;筋力越劲,百人之敌也。”《诗·大雅·荡》:“既愆尔止,靡明靡晦。式号式呼,俾昼作夜。”《淮南子》谓其:“播生人,辜谏者,为炮烙,铸金柱;剖贤人之心,析才士之胫,酿鬼侯之女,范梅伯之骸。”《吕氏春秋·先识览》:“殷内史向挚见纣之愈乱,迷惑也,于是载其图法出亡之周。”
从以上历史文献的描述中,可以得出“纣王”应是“长相英伟、才思敏捷、身体健壮”的一代雄主,其在智力与体力方面的能力,远远高于平常人之上。但同时这种过于出众的个人能力,又滋生出“纣王”自大自傲的言论或行为。根据历史文献分析可得,“纣王”是一个不受任何权利束缚、为所欲为的人。除喜好靡靡之音、迷恋女色、荒于国政、不祭祀祖先、杀害忠良等罪状外,纣王还有嗜好喝酒、压榨贫民与奴隶、修建宫室、肆意淫乐、实施炮烙之刑、穷兵黩武、任用小人与奸佞、杀害诸侯等罪名。由于“商纣王”这一历史时期考古发现的缺乏,还不能对“纣王”70条之多的罪名,进行一一确认与证实。但我们可以从商朝以来的社会习惯、宗法制度、祭祀制度等方面,来探讨“纣王”多项罪名的真实性。
第一,纣王“好酒淫乐”。纣王喜好喝酒、迷恋女色,还喜好具有低级趣味的靡靡之音,这一说法笔者以为真实可信。商周时期酒作为一种祭祀与饮宴的必需品,应是商朝贵族或氏族日常消费的一部分。现阶段我国已经发掘出爵、尊、壶、皿、斛、瓮等一系列商周酒器,这些酒器不仅用于祭祀,也用于日常饮宴活动。而关于纣王喜好靡靡之音、迷恋妲己,根据近年来出土的编钟、铜鼓等乐器,可以想见纣王喜好靡靡之音,可能为编钟、铜鼓等合奏出的音乐,而在靡靡之音演奏中可能也存在着乐舞伴奏。
第二,纣王“荒于国政、疏于祭祀”。商周时期崇尚鬼神与祖先祭祀,因此大多数历史文献将“祭祀”作为商纣王的一大罪状,应该具有较大的真实性与可信度。20世纪安阳殷墟出土大量的甲骨文,上面记载很多关于日常祭祀、国家活动的卜辞,因此疏于祭祀成为商纣王被后人口诛笔伐的又一重要内容。
炮烙之刑
第三,纣王严酷“压榨贫民与奴隶、修建宫室”,并实施“炮烙”等酷刑。这一罪状被安置在纣王身上笔者以为非常不妥。商周时期为我国的奴隶制社会,压榨贫民与奴隶应是所有奴隶主的主要特征,也是奴隶制度的表现形式。历史文献将压榨贫民与奴隶归咎于纣王的罪行,很多文献还记载纣王了发明“炮烙”等酷刑,这一说法尚缺乏相应的考古发现予以佐证,因此需要谨慎进行考量。
《韩非子·内储说上》记载:“殷之法,弃灰于道者断其手。”翻译:商朝法律规定,凡把灰倾倒在大街上的人,就要被砍掉手臂。
子贡以为重(刑罚过重),问之仲尼。仲尼曰:“知治之道也。夫弃灰于街必掩人。掩人,人必怒,怒则斗,斗必三族相残也,此残三族之道,虽刑之用也。且父重罚者,人之所恶也,而无弃灰,人之所易也,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无恶,此治之道也。”这表明在商朝已经存在劓、刖、膑、宫、醢、脯等酷刑,但是否“炮烙”刑罚为纣王发明并广泛使用,仍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。
最后,纣王“任用小人与奸佞、背离亲人、杀害忠良与诸侯”。商朝末期至周朝为我国的奴隶制发展时期,原来氏族社会也开始向阶级社会方向发展。因此这一时期王权必定会高度集中,以减少其他势力对王权的威胁与篡夺,商周时期“兄终弟及”的王权继承方式,也开始被“父死子继”权利交换方式所取代。所以在纣王“任用小人与奸佞、背离亲人、杀害忠良与诸侯”的罪名判定方面,应该具有一定的真实性。
《史记·殷本纪》: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,於是纣乃重刑辟,有砲格之法。以西伯昌、九侯、鄂侯为三公。九侯有好女,入之纣。九侯女不憙淫,纣怒,杀之,而醢九侯。鄂侯争之彊,辨之疾,并脯鄂侯。
翻译:纣如此荒淫无度,百姓们怨恨他,诸侯有的也背叛了他。于是他就加重刑罚,设置了叫做炮格的酷刑,让人在涂满油的铜柱上爬行,下面点燃炭火,爬不动了就掉在炭火里。纣任用西伯昌(姬昌、西伯侯、周文王、陕西岐山)、九侯、鄂侯为三公。九侯有个美丽的女儿,献给了纣,她不喜淫荡,纣大怒,杀了她,同时把九侯也施以醢(hǎi,海)刑,剁成肉酱。鄂侯极力强谏,争辩激烈,结果鄂侯也遭到脯(斧)刑,被制成肉干。
到这里“武王伐纣与奴隶社会的发展形态”也就告一段落,虽然通过以上有关“纣王”的分析,并不能得出确切对“商纣王”的评价。但商朝最大奴隶主“纣王”荒淫、暴虐的历史评价,应该为“纣王”本性的根本特征,这也是“纣王”亡国的主要原因之一。依笔者看来,这些安加在“纣王”身上的70多条罪名,有一部分具有虚假性,但很大一部分应为真实可信的。当然还有其他诸多因素,才导致商朝最终亡国的命运,这些内容将在下一节“武王伐纣”的文章中进行展开。回收微信号秒结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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